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11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0月31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39470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學校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體育活
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
準,輔導運動績優學生升學造就人才。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地板滾球運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林口校區體育館
(244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一段2號)
八、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09:30
九、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0:00-18:00(暫定)
十、參賽資格與分組:
競技組
(一)高中(職)組:限在學生(高中職、五專前3年在學學生,應符合法令規定
入學就學年齡),以學校為單位且不得跨校組隊,並需出具帕拉林匹克
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公告分級證者。(二)國中組:限在學生(公、私立國中,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以
學校為單位且不得跨校組隊,並需出具分級中心公告分級證者。聯誼組
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賽程時間關係,國中組及高中組各
組別皆有隊伍限制(詳十一競賽組別),每單位每個組別限報名1隊。(若
在報名截止期限內,報名組數超出,將以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參賽隊伍)。註:
1. 學生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
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2. 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
不在此限。
十一、 競賽組別:
(一)競技組個人賽:高中(職)組與國中組均包括下列各組
1. BC1個人賽
2. BC2個人賽
3. BC3個人賽
4. BC4個人賽
*BC1選手及BC4腳踢選手比賽時有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BC3選手比賽時有一位軌道運動員協助
(二)聯誼組團體賽:高中(職)組與國中組均包括下列各組,每隊由三位選手
組成(可增報一位候補選手),場上至少一位男性選手和一位女性選
手。每隊有一位運動助理員。(軌道選手可另有一位軌道運動員)1. 視障組:持有視覺障礙證明者,可自由選擇使用輔具(視障觸覺版)
2. 輪椅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輪椅使用者,可自由選擇使用輔具。
3. 共融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皆可報名,不限輪椅使用者,比賽時
需坐在椅子上。
*隊伍限制:視障組4隊、輪椅組8隊、共融組8隊
*聯誼組團體賽不列入升學甄試申請資格。
十二、 報名手續:請完成書面或線上報名程序
(一) 報名費用:
1. 每人報名費新台幣200元,含場地保險等費用。
2. 繳費方式:使用報名系統AC PAY繳費。
3. 請於報名後來電(02)8771-1450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 報名網址:系統建置中(或掃描右側QR-code)
(三)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
(四) 報名地點: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樓)
聯絡人:陳 廷、沈芳廷
電 話:(02)8771-1450、(02)8771-1502
E m a i l:ctpc1984@gmail.com
(五) 注意事項:
1. 請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學校出具切結書,資料不全者不
得比賽。(分級結果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
截止日後2日內可申請退費(將酌扣30元手續費);若已超過時
間,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
款。4. 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
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十三、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6(含)人以下採單循環賽制,7人
(含)以上者,初賽依人數分組進行循環賽,進入決賽後則採單敗淘汰
制。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符合國際地板滾球運動聯盟(BISFed)規定之地板滾球。
十六、賽程公告:謹訂於112年3月3日(星期五)進行線上抽籤,並於112年3
月7日(星期二)前統一公告於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官網。
十七、領隊會議:訂於賽事當日(112年3月17日)上午9:30於比賽現場召
開,攸關賽程進行及各隊權益,請各領隊務必準時參與。
十八、獎勵辦法:
(一)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
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賽隊(人)數為6個以上者,獲得前3名。
2. 參賽隊(人)數為4-5個者,獲得前2名。
3. 參賽隊(人)數為3個以下者,獲得第1名。
4. 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註: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甄試資格自得獎日起2年內有效。(相關規定可上網查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04)
(二)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
1. 競技組個人賽:
(1)參賽人數達2~3人則錄取1名;4~6人錄取3名;7人錄取4
名;8~20人錄取6名;21人以上錄取8名。(2)錄取者依錄取名額第1名至第3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至8名
者頒發獎狀。
2. 聯誼組團體賽:參賽隊伍2~3隊則錄取1隊;4~6隊錄取3隊;7隊
錄取4隊;8~12隊錄取6隊;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名至第
6名頒發獎狀。
十九、運動員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
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代理)簽章,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
金伍仟元,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
得沒收其保證金。(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罰 則:
(一) 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參賽資
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
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
參賽權利。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
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
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
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停
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實施之。
二十二、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防疫政
策及疫情警戒標準,以防疫為優先考量,並兼顧身心障礙運動之推
展,本活動將依據「體育署輔導辦理各項賽事或活動防疫處理原則」
實施防疫作業,實施原則如下;後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指引滾動修正。
(一)第一級:落實基本防疫原則
1. 除活動因素無法佩戴口罩者外,於參與活動者應全程佩戴口罩。
2. 本活動將規劃固定動線,請參與者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
消毒。3. 本活動採實聯制疫調,具感染風險者(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
理)不得參與活動。4. 維持活動場域之通風換氣情況。
5. 活動場域內,除補充水分外,原則禁止飲食;如有用餐之必要,
則依指揮中心相關規範(梅花座、隔板、室內社交距離1.5公尺
等)辦理。
(二)第二級:疫情升溫時,依據指揮中心針對大型活動防範策略,採取閉
門(無觀眾)舉辦或其他措施。
(三)第三級:大規模社區感染,將視指揮中心發布公告配合延期或停辦。
二十三、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