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宜蘭縣中小學運動會跆拳道比賽暨 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宜蘭縣跆拳道代表隊選拔賽

2021-01-08T08:00:00 ~ 2021-01-08T18:00:00

活動資訊


110學年度宜蘭縣中小學運動會跆拳道比賽暨
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宜蘭縣跆拳道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優良武德及積極進取的精神,奠定本縣少年、青少年愛好跆拳道運動之基礎,提升技術水準,並以爭取全國性賽會佳績為目標。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三、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四、承辦單位:蘇澳國中

五、協辦單位:宜蘭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宜蘭市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羅東駿懷舊餐廳

六、競賽日期:110年1月9日星期六(1天)

七、競賽地點:宜蘭縣立體育館(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八、品勢比賽規定:

    (一)個人組 ─ 區分男子組、女子組

            1、國小組─區分男子組、女子組(附件1)

 組    別

指定品勢

黑帶二段以上組

太極7章/高麗型

黑帶一段組

太極6/8 章

色帶(1-4級)組

太極3/5章

色帶(5-6級)組

太極1/3章

色帶(7-8級)組

太極1章*2

 

            2、 國中組─區分男子組、女子組(附件1-1)

組    別

指定品勢

黑帶二段以上組

太極7章/高麗型

黑帶一段組

太極6/8 章

色帶(1-4級)組

太極3/5章

色帶(5-6級)組

太極1/3章

 

     3、高中組─區分男子組、女子組(附件1-1)

組    別

指定品勢

黑帶二段以上組

太極7章/高麗型

黑帶一段組

太極6/8 章

色帶(1-4級)組

太極3/5章

色帶(5-6級)組

太極1/3章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黑帶二段以上組如未滿5,和黑帶一段組合併)

     

    (二)雙人組 ─ 男、女各一名配對(附件2)

組    別

指定品勢

國中雙人團體組

太極7章/高麗型

高中雙人團體組

高麗/金剛型

 

    (三)團體3人組區分如下(附件3)

組    別

指定品勢

國中男子3人團體組

太極5/8章

國中女子3人團體組

太極5/8章

高中男子3人團體組

太極5/8章

高中女子3人團體組

太極5/8章

  

九、對打組別:

  (一)國小色帶及黑帶男子組/女子組(附件4、5)

  (二)國中色帶及黑帶男子組/女子組(附件6、7)

  (三)高中色帶及黑帶男子組/女子組(附件8、9)

十、選手資格:依競賽規程總則第五條。

十一、如量級不滿三人,將以合併量級方式出賽(須參賽教練同意並於抽籤後辦理)。

十二、組隊方式:以各級學校為組隊單位。(報名表須加蓋學校章)

十三、報名及抽籤:

(一) 線上註冊及報名系統說明會:訂於109年10月23日09:00(星期五)假宜蘭縣教師研習中心(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一段38號)舉行(另函通知,以公文為主)。

(二) 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及報名,採網際網路方式,網路註冊及報名日期: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11月6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資料於截止日後不得增刪或替換。

(三) 線上註冊及報名系統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校)單位之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四) 各單位完成網路註冊及報名後,須將表件列印,經核對無誤後(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由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於109年11月11日(星期三)前送至承辦學校蘇澳國中體育組(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二段1號),並請將電子檔寄至:rhk556679027@tmail.ilc.edu.tw,收件者:歐橙諺組長。彙整後將統一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大會依此網路註冊及報名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五) 資格審查: 訂於109年11月18日(星期三)前自行組成資格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查各校選手參賽資格,並於1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以前完成賽程編配,俾利後續賽程抽籤。

(六) 抽籤:承辦學校通知各參賽單位進行賽事抽籤事宜,各參賽單位應派員參加,未派員參加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七)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應任意棄權。

十四、大會裁判:由宜蘭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遴選聘之。

十五、品勢比賽方式與規定:

(一)   個人組參賽選手可參加團體組,本次比賽採電子計分模式進行。

(二)   各組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各分組至多以3-6人(組)為限(按報名單位予以編排分組) 。

(三)   各組由大會指定品勢進行比賽。

(四)   平分狀態下,以表現性分數較高者為優勝者,如果表現性分數依然相同,由主審指定一品勢進行加賽。

(五)   各分組比賽結束後,經大會統計成績確定名次,隨即頒發獎狀。

(六)   參加比賽選手請攜帶【段級證】證明身分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七)   比賽服裝:參賽選手一律穿著全國跆協認可之道服。

(八)   110全中運選拔方式:由品勢黑帶組(各組)前3名及色帶組(各組)前1名取得選拔權。

(九)   有關選拔規定依110年全中運跆拳道品勢競賽規程辦理。

十五、領隊會議:

領隊會議時間為1月9日上午8時30分(報到結束後)。

十六、對打報到與過磅:

(一)   凡參加比賽之單位領隊或教練須在19日上午7時至8時,準時向報到處辦理報到及領取秩序冊。

(二)   比賽選手試磅時間為19日上午8時至9時前,正式過磅依大會另行公布之。

十七、對打競賽規定:

(一)   過磅應為2次,若選手第一次過磅沒有通過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逾時則以棄權論。

(二)   選手過磅時請選手應攜帶【段級證】過磅,逾時均以自動棄權論之。

(三)   國小色、黑帶;國中色、黑帶;高中色、黑帶組打傳統護具(請選手自行攜帶全套護具)。

(四)   參加比賽之男女選手一律穿著全國跆協認可之道服,請自備頭盔、護胸、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手套及護牙套。

(五)   參賽選手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穿著於道服內。

(六)   108全中運選拔方式:由對打黑帶組(各量)前1名及色帶組(各量)第一名取得選拔權。

(七)   有關選拔後參賽資格之規定依110年全中運跆拳道競賽規則辦理。

(八)   有關電子襪(KP&P.DAE-DO)規定另行公告之。

十八、懲    戒:依照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二條辦理

十九、一般規定:

(一)  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1次。

(二)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禁止該選手參加本縣比賽資格。

(三)  參加選手依報名當時之段級數參賽,憑【段級證】出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請著報名時之段級帶顏色出場),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四)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1小時到達比賽場地,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五)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

(六)  參加比賽一切經費及保險各隊自理。

(七)  大會裁判人員由宜蘭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遴派辦理。

(八)  本縣選手、教練如未協助及參加本次籌辦之賽事,宜蘭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將停止年度相關經費補助。

二十、獎    勵:

(一)  依照競賽總則第七條辦理

(二)  團體總錦標獎勵:

           1、每面金牌(第一名)得3分、銀牌(第二名)2分、銅牌(第三名)1分。

            2、以各單位積分多寡決定優勝之團體名次,若積分相同,則以金、銀、銅牌數量多寡評分定積分。

            3、團體成績參賽取前 3名獎勵,頒發獎狀

二十一、申    訴:

(一)競賽督導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二)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附件10),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同時繳交申訴金新台幣參仟元整,正式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競賽督導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三)競賽督導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1、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一年其擔任本縣之競賽裁判權力

          2、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一年其擔任本縣之競賽裁判權力

(四)競賽督導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五)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

(六)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分鐘,檢附申訴書(附件11)向競賽督導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

(七)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競賽督導委員會議處。

二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

二十三、本辦法呈報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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