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第三十屆全國少年跆拳道錦標賽

2023-05-29T08:00:00 ~ 2023-06-01T18:00:00

中華民國112年第三十屆全國少年跆拳道錦標賽

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奠定跆拳道運動往下紮根之基礎,提昇其技術水準。

貳、依    據:本規程經  鈞署112年3月10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8845號函備查。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伍、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

柒、競賽日期:112年5月29日至112年6月1日,共4天。

捌、競賽地點:臺北體育館(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玖、競賽組別:

一、  對打:個人男子、女子組 (體重表如附件一)及團體組

二、  品勢:

各組各項目指定品勢為太極4、5、6、7、8章、高麗

組別

項目

男子組

個人賽、團體賽

女子組

個人賽、團體賽

混合組

配對雙人(男女配對)

壹拾、競賽量級:

一、  對打個人區分男子組12個量級、女子組12個量級(體重區分如附表一)  進行比賽,每隊每量級以參加一名為限。

二、  對打團體組區分為男子組及女子組。

壹拾壹、  選手資格:

一、年齡: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以後出生之本國少年。

二、參賽選手須設籍代表單位之縣市或就讀該縣市之學校並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三、對打團體賽參加選手需為個人男、女子組之參賽選手。

壹拾貳、組隊方式:

一、以各縣市選拔入選之學校或縣市、道館等名稱組隊參賽。

二、對打項目

1.  個人組直轄市可組2隊,其他縣市各組1隊參賽,每隊每量級以參加一名選手為限。(男、女隊分開計)。

2.  承辦縣市可再組派1隊參賽(直轄市除外)。

3.  團體組各縣市派1隊參賽(男、女子組分開計)。

三、  品勢項目

1. 各縣市各組個人項目最多3人(男、女子組分開計),各組團體項目(男、女子組分開計)及配對項目以1隊為限。

壹拾參、報名手續: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5月5日下午5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費:

1.  對打項目:每隊新台幣3,200元(男、女隊分開計)(縣市代表隊若人數不足6人時可以依個人繳費每人新台幣600元整,但該縣市不計團體成績);對打團體組每隊新台幣2,500元整。

2.  品勢項目品勢組每隊(男、女隊分開計)新台幣2,500元整(縣市代表隊無法報名團體及配對時可以依個人繳費每人新台幣800元整,但該縣市不計團體成績),請於線上報名時繳納報名費(未線上繳費者無法完成報名)

三、本比賽一律採取線上報名,請上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網站—會員專區—比賽服務網頁進行網路報名,相關說明請自行上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網站參閱(注意:證明文件一律線上上傳審核,請將切結書、戶籍謄本或在學證明(學生證)拍照上傳)。

四、相關說明事項請自行上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網站參閱。

五、選手報名時所提資料,如有偽造不實者,經檢舉查明屬實,除教練、選手負其責任外,同時取消該選手所獲成績,所屬單位將以偽造文書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六、已報名單位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保險費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本賽事不接受選手個人退款)。

壹拾肆、報到及領隊會議:

一、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假比賽場地(台北市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並領取秩序冊等參賽資料。

二、領隊會議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3時假比賽場地舉行並進行品勢簽號及比賽品勢抽籤。

壹拾伍、過磅及抽籤:

一、每日下午2時在比賽場地提供大會指定之磅秤供選手自行試磅,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隔日賽程選手正式過磅,過磅結束後即刻抽籤。

二、過磅應為一次,若選手第一次過磅沒有通過,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逾時則以棄權論之。

三、選手過磅時男生以赤足及裸身著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輕便服為基準,各選手應攜帶【選手證】過磅,逾時均以自動棄權論之。

四、依據世界跆拳道競賽規程規定,少年組選手不可裸磅,但放寬0.1公斤之體重上限。

壹拾陸、競賽規則:

一、對打:

1.  採用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2021年頒佈之最新競賽規則實施

2.  本次競賽採用傳統護具及面罩式頭盔進行比賽(面罩式頭盔由大會提供),其餘裝備(護胸 、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護腳背、護手套及護牙套等)由選手自行準備。

3.  本次競賽採回合賽制進行比賽,比賽時間三回合每回合1分30秒中間休息30秒。

4.  第五、七名之名次賽,採一回合賽制決定勝負。

5.  團體賽相關規則如下:

 i.  比賽時間應為三回合,第一回合為5分鐘,第二回合為5分鐘,回合間休息時間一分鐘。第一回合以傳統賽制為主,每位選手須上場一分鐘競賽。第二回合則以擊掌方式為主的賽制。

 ii.每隊需派6名運動員(含1名候補選手),體重總和上限為200公斤(含候補選手上限為240公斤)。

 iii.其他相關事宜及細節將於領隊會議時公布。

二、品勢:

1.  個人組採單淘汰制。

2.  團體及配對組預賽、複賽採篩選制,運動員將以籤號決定出場順序,決賽採單淘汰賽制附加名次賽成績前2名者,分別列為決賽1與2號種子籤位,其餘6位以抽籤決定對戰表。(未進入四強選手將抽選1項品勢進行第5、第7名次賽)。

 i.      預賽:6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依運動員所得分數,取平均成績前16名進入複賽。

 ii.      複賽:剩餘4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取平均成績前8名進入決賽。

 iii.      決賽:由6項品勢中,重新抽選其中6項品勢,依據單淘汰賽制取前三名(第三名並列)。

3.  當分數相同時,則依據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最新品勢競賽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決定優勝者。

壹拾柒、大會裁判:由本協會選聘,另函發布之。

壹拾捌、獎勵:

一、各組各量級錄取成績前八名(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成績採並列計算)各量級成績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五、七名頒發獎狀。

二、對打團體賽取前三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新台幣5000元整,第二名3000元整,第三名2000元整。

三、團體成績:

(一)每隊須名滿6人以上始可計算團體成績。

(二)每組錄取成績前四名之單位頒發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三)團體成績之計算以該單位所獲金牌數量最多者為優勝,若金牌數相同,則依序以銀牌、銅牌數量之多寡評定。若金牌、銀牌、銅牌數量皆相同時,則以金牌量級較輕者為優勝

壹拾玖、懲戒:

一、警告: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一律予以警告處罰。

(一)裁判員在同場次競賽中連續判決二次以上錯誤,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定者。

(二)教練或選手在競賽場中,有不雅行為者。

(三)教練或選手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裁判提出抗議者。

二、停權:具有下列情事者,停止本次比賽後續賽程一切權利並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一)教練或選手連續遭到警告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二)教練或選手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三)教練或選手對大會會員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四)教練或選手在大會場內,以惡劣言行,表示抗議者。

(五)在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六)競賽進行中,選手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七)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與賽選手。

(八)比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九)競賽中,未經大會認定而私自更改選手成績者。

貳拾、   申   訴:

一、依據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競賽規則辦理。

二、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之比賽成績,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三、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五分鐘,檢附申訴書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

四、如發現冒名頂替者,除當場向裁判報告外,同時仍應繳交申訴金3000元及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比賽之成績。

貳拾壹、一般規定:

一、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1名及比賽選手1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二、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禁止該選手2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

三、參加比賽選手憑【選手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如比賽中遺失【選手證】則需於比賽前向競賽組提出申請補發後始可出賽(工本費300元)

四、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對手過磅未通過者,則不用上場判定)

五、參加比賽一切經費各隊自理,並請自備隊旗,以備開(閉)幕典禮使用。

六、比賽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七、比賽期間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及【選手人身保險】,如需增加者請各單位自行投保。

八、比賽選手進入對打四強賽或品勢決賽之指導教練,需穿著正式服裝(襯衫或西裝外套、西褲及休閒鞋或皮鞋),才可進場指導。

貳拾貳、個人報名資料及賽場之人物攝影僅供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辦理112年第三十屆全國少年跆拳道錦標賽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或做商業用途使用。

貳拾參、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

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一).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二).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三).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4月29日。

四、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一).禁用清單(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二).治療用途豁免申請(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三).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四).採樣流程

(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五).其他藥管規定

(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貳拾肆、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疫期間請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並請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貳拾伍、本賽事期間遭遇不當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 話:(02)2872-0780~1

傳 真:02-2873-2246

電子信箱:info.tpetkd@gmail.com

貳拾陸、本辦法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線上服務窗口line id:@942bxkiq(請加上@)洽詢報名系統操作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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