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

2020-11-10T08:00:00 ~ 2020-11-17T18:00:00

活動資訊


109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0日 教育部體育署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90030546號函核准

壹、宗  旨:為提升我國羽球競技運動發展,選拔優秀選手,特舉辦本賽事。

貳、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肆、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

伍、贊助單位:

          

       

                   

陸、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1110日至1117日(場佈日期:11月9日)

柒、比賽地點:臺北體育館7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捌、比賽項目:

(一)團體賽:1.男子六年級組 2.女子六年級組 3.男子五年級組 4.女子五年級組

                          5.男子四年級組 6.女子四年級組。

(二)個人賽:1.男子六年級單打 2.男子六年級雙打 3.女子六年級單打

                         4.女子六年級雙打 5.男子五年級單打 6.男子五年級雙打

                         7.女子五年級單打 8.女子五年級雙打。

玖、參加資格:

(一)各校參與團體賽,各隊選手至少四人唯不得超過十人,(領隊、管理各1名、教練至多3名)。團體賽每校各年級組別限報一隊,各選手參與團體賽限報一隊,參與個人賽,限報一項。

(二)以學校名稱組隊參加﹝限同校學生,轉學未滿一年者不得代表該校參與團體賽及個人賽,降級轉學之學生須以實際年齡參與相關組別。﹞,選手須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或學校統一開具證明為憑。

(三)團體賽報名,低年級可跨組報名高年級組,高年級則不可報名低年級組。

(四)女性選手不得參加男子組比賽,男性選手亦不得參加女子組比賽。

壹拾、報  名:

一)網路報名:http://tinyurl.com/y6br464e

二)報名截止:即日起至109年10月12日(星期一)18:00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會地址: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810室)

          聯絡電話:(02)8771-1440  傳真:(02) 2752-2740  聯絡人:鐘珮宜小姐

四)報名結果一律上網公告,如有問題請加入官方LINE ID: @ctba87711440 詢查。

五)報名費:1.團體賽:每隊新臺幣2,000

                  2.個人賽:單打每人新臺幣600、雙打每組新臺幣700

六)繳費方式:於報名系統內點選繳費紀錄 產生繳費條碼 虛擬帳號  16

     (1)ATM轉帳繳款方式,銀行代碼  005 + 虛擬帳號  16 碼,手續費為自行負擔。

     (2)臨櫃繳款方式,戶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須將虛擬帳號去除前2碼  00,再填寫帳號  14 ,可至土地銀行臨櫃繳款。

     (3)報名費之收據開立,請於網站上務必填報需要開立收據之抬頭全銜名稱。

          如已報名並於抽籤前因故未能參賽者(需正當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所繳報名費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將退還部分報名費。

壹拾壹、比賽用球: 優乃克比賽級羽球ACB 33。

壹拾貳、抽   籤:

(一)1091024日(週六)上午0900於「本會」舉行,不到者由「本會」代抽, 不得異議。

(二)團體賽:1.上屆各組前八名之隊伍為會內賽種子。

                   (當會內賽種子不足時,由上屆各組九-十六名之隊伍抽籤遞補之)。

                 2.上屆各組九-十六名之選手為資格賽種子。

          個人賽:1.上屆各組前八名之選手為會內賽種子。

                  (當會內賽種子不足時,由上屆各組九-十六名之隊伍抽籤遞補之)。

                  2.上屆各組九-十六名之選手為資格賽種子。

                  3.甲組球員。

壹拾參、比賽辦法:

(一)本比賽採用「本會」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依「世界羽聯」最新規則)。

(二)團體賽:採單打三點加雙打二點共五點,勝三點為勝,選手不得兼點(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場比賽之單、雙打);各組比賽出場順序為單、單、雙、雙、單,各點比賽均採「世界羽聯」21分,三局二勝定勝負;大會有權調整出場順序,必要時得拆點同時進行比賽,球隊不得異議。。         

(三)個人賽:每人限參加一項,不可兼任單打及雙打;各組比賽均採「世界羽聯」21分,三局二勝定勝負。

(四)賽制:團體賽:資格賽採循環賽制,會內賽採單淘汰賽制。

               個人賽:一律採單淘汰賽制。

(五)如採循環賽制時,積分算法如下: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分;積分多者為勝。

         2.二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勝點和)-(負點和)之差,大者為勝;若相等則以下列局數計算之。

           (2)(勝局和)-(負局和)之差,大者為勝;若再相等則以下列分數計算之。

           (3)(勝分和)-(負分和)之差,大者為勝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六)各參加比賽單位,團體賽比賽前30分鐘應填寫出場名單,提交大會競賽組。

(七)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2.若出賽學校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隊伍,且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對方有權重新排點。唯選手不足之一方無權重新排點)。

3.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空點過半即喪失參賽資格。

    (八)本賽程經抽籤排定後,於賽前一週公布於本會網站。

(九)選手應遵守本競賽規程、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若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1.比賽時間逾5分鐘不出場者,或無故棄權者(以球場掛鐘為準)。

          2.有放水或打假球者。

          3.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

          4.未攜帶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正本,無法證明本人者。

(十)選手於參賽期間因病(傷)無法出場者,如檢附公立或區域等級以上醫院之診斷書,得保留已賽之賽事成績。

(十一)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得由大會競賽組宣佈調整,參賽選手務必遵守。

(十二)如遇抗議情事,抗議者須於事實發生30分鐘內提正式抗議書並繳交新臺幣貳仟元保證金予大會,審判委員會召集人應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開會審議,審議結果為最終判決,不得再行抗議,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保證金不退回。

壹拾肆、領隊會議:109年11月09日(週一) 下午15:00 (臺北體育館7樓)。

       裁判會議:109年11月13日(週二) 早上08:00(臺北體育館7樓)

壹拾伍、防疫相關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請各單位務必配合實施。

    (一)各單位應於109年11月5日前將防疫資料備查表寄至本會賽務組備查。

    (二)各隊選手如在賽前、賽中及賽後身體有狀況時,請填寫選手請假單。

    (三)各隊請依本會張貼或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作業流程表規定進場比賽。

    (四)各隊於休息區,座位務必保持室內社交距離1. 5公尺。

    (五)非當日比賽之隊伍,禁止進入比賽會場(除相關競賽人員、工作人員及裁判)

    (六)各隊比賽完後,應儘速離場,切勿逗留於會場內。

   (七)當進入場館時全程務必配戴口罩測量體溫及酒精消毒等

    (八)本比賽為閉館舉行,賽事期間謝絕民眾進入場館內觀賽。

    (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網站資訊https://reurl.cc/5lO8YV

    (十)疫情通報及傳染病諮詢1922專線

壹拾陸、獎  勵:

    (一)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前三名)及獎狀。

    (二)獎狀之發放標準如下:

          1.前三名得獎單位每位選手及教練皆頒發獎狀乙紙。

          2.並列第五名之得獎單位每位選手及教練皆頒發獎狀乙紙。

          (頒獎時請務必穿著整齊球隊長袖運動服裝上台受獎)

壹拾柒、罰    則:凡參賽者資格不符規定時,取消該隊/該選手之比賽資格及所得之名次,其法

                 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並禁止參與所有本協會主辦之賽事一年。

壹拾捌、賽事過程中,大會保有賽事人員之肖像權,除經大會同意之媒體或申請錄影證之單位外,不得於會場進行拍照及錄影。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請離會場並記錄,後續賽事將不得入場。

壹拾玖、本次賽事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乙式。

貳  拾、本賽事期間遭遇不當性騷擾申訴管道:

        聯絡人:鐘珮宜 小姐

        電話:02-8771-1440

        傳真:02-2752-2740

        信箱:ctba.tw@gmail.com

貳拾壹、本規程由大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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